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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产证可以加名去名吗
解答:取得不动产权证后,一般不得调整购房人或者同住人。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同意的除外:
(一)因结婚、出生增加家庭成员,新增加家庭成员或者原一同提出申请的部分家庭成员为购房人、同住人以外人员的,这部分家庭成员可以作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,但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。
(二)购房人、同住人离婚,可以按照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调解书、判决书,确定一方作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,但不作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的一方,不得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。
(三)购房人死亡、继承人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的,经全部购房人、同住人以及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,可以调整购房人、同住人;继承人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以外人员的,但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,经其他购房人、同住人以及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,可以调整购房人、同住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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