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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公共配套设施费可以分为两类,一类是需要计入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设场地成本的配套设施,另一类是可以有偿转让的,应作为独立开发产品单独计算成本,不能分配计入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设场地成本。
2.对于第一类公共配套设施费,归集和分配的具体方法有两种:配套设施和商品房或商品胜建设场地同步建设,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能分清由哪个开发项目负担的,可直接计入该开发项目成本,记人开发成本总账及所属明细账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。
3.公共配套设施和商品房非同步建设,或虽同步建设但应由两个以上成本计算对象负担,则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,应先通过开发成本账户所属配套设施开发明细账进行归集,待配套设施完工,再分配计入有关开发项目成本,或冲减已预提计入商品房成本的配套设施费。
4.对于第二类公共配套设施费,应在发生时直接记人开发成本账户所属配套设施开发明细账,待配套设施完工时,再将其成本金额转入开发产品账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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