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不久,职工王女士诉所在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其看病多花钱一案,在北京市密云区法院西田各庄人民法庭开庭。王女士要求公司承担其花费的3万余元医疗费,但仅有一部分获支持。
案件回放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2021年6月13日至12月31日,王女士入职公司从事销售业务。在职期间,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。但在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,王女士因病先后到医院治疗,共计支出医疗费3.1万元。
“因为没有医疗保险,看病产生的费用都是自费。”为此,王女士她向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医疗费费用,但未得到全部支持。
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,王女士将公司诉至密云区法院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,经核算,如果公司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,其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符合报销条件金额为14881.13元。
根据法律规定,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,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,劳动者将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,对于劳动者发生的医疗费,应由用人单位承担。据此,经办法官认为,公司未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,王女士在2021年12月产生的医疗费应由公司承担。现王女士要求公司给付2021年12月发生的医疗费,法院予以支持,具体数额以医疗保障局核算金额为准。
王女士于2021年12月31日离职,公司没有为其缴纳2022年1月之后社会保险费的义务,法院认为,王女士要求公司给付2022年1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费于法无据,不予支持。依据查明的事实,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。
法官说法
据《社会保险法》第22条规定,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,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2条规定,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,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,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
结合本案,密云区法院法官助理李娇表示,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义务。职工医疗保险属于预缴保险费性质,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。因此,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,导致职工患病就诊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,该经济损失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造成的,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。
(据劳动午报消息 劳动午报记者 王路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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